天海电子(001365):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旨在对特定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审议并形成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 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应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填写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列席专门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出席及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其参与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5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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