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30000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5月)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 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 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条第一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 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或 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 第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将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 报告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获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 重大信息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或获悉的与下列事项有关信息,应向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 (一)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内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二)对外担保; (三)前五名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四)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区域变化; (五)公司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新发明、新专利申请或批准; (八)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进展情况; (九)公司执行的环保标准或安全保护标准发生变化; (十)公司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或部门和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署。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完成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 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业务部门, 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单 位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关联人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 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议,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 保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 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 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 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 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 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 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 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 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重大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五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 者严格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违 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董事、高 管人员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有关董事、 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要求其他知情人承诺在该重大事件未披露前不要买卖公司 证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 第九章监管部门文件报告及信息披露资料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则、规范 性文件以及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 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第六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 务。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 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现场查阅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审核、登记。信息披露 公告原件原则不得借阅,因业务原因需要复印的,应经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十二条投资者要求查阅公司已公告披露的相关文件、 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告知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现场查阅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审核其公司股东 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登记后方可进行,要求复印的,应支付相应 成本费。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 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 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 管理制度规定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 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 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修订而与其抵 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公司也将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 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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