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00227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1:30:42 中财网
原标题:友阿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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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友阿股份”)的委托,担任友阿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阳通”“公司”或“标的资产”)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友阿股份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自2025年6月30日及/或《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或至本补充法“ ”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2023 2024 2025
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 年度、 年度、
年年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数字的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不一致,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目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6
.......................................................................................7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8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15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5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15
.....................................................................................15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16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16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6十三、结论意见.....................................................................................................16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友阿股份的主体资格
补充核查期间,友阿股份的基本信息及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化。根据友阿2025 12 31
股份披露的信息,截至 年 月 日,友阿股份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
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46,448,740.0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0,852,200.00
王景峰11,799,000.00
黄孝梅9,645,648.00
陕西景行大道投资有限公司8,222,000.00
王振7,501,392.00
中信建投证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先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258,700.00
李泓瑞5,553,90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527,956.00
洪文仪5,200,000.00
538,009,536.00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其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南海成长
2026年2月,南海成长的经营期限变更至2028年7月19日,有限合伙人2、上海联新
2025年12月,上海联新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联新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上海联新腾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000.000.99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50,000.0016.44
太保大健康产业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40,000.0013.15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3,000.0010.85
苏州恒宇泽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30,000.009.87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00.006.58
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000.006.58
上海兴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4.93
上海联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4,100.004.64
中科联动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绍兴)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4,000.004.60
上海赛高诺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300.003.39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3.29
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10,000.003.29
新疆文化润疆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3.29
海南阳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3.29
浙江自贸区掠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5,000.001.64
上海科创中心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5,000.001.64
上海联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00.000.89
上海交大菡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2,000.000.66
304,100.00100.00 
、南京同创 026年1月,南京同创的出资额变更为 书出具日,南京同创的出资结构变更1,000.00万 :人民币,截
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深圳润大盛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10.001.91
陈悦林7,770.0070.64
张一巍3,020.0027.45
11,000.00100.00 
子鼠咨询 26年5月,子鼠 询的出资结构如询的合伙人发生变 :,截至本补充法
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蒋容203.9632.26
姜峰90.7614.35
肖胜安86.6313.70
刘新峰63.9610.12
曾大杰55.898.84
王剑峰35.755.65
罗才卿20.043.17
陈文君16.602.63
王彬16.522.61
艾静14.952.36
郑辉6.461.02
刘勤6.461.02
葛先超5.250.83
程卫红4.400.70
谭凯归2.200.35
干超0.550.09
陶焘0.550.09
莫晓晗0.550.09
姜源0.280.04
蒋越炜0.280.04
陆紫馨0.280.04
632.32100.00 
5、创维产投
2026年4月,创维产投的经营期限变更为2026年9月27日。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8日,友阿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将本次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6月22日止。补充核查期间,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或授权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股份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公司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标的公司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尚阳通2025年的营业收入为681,494,378.59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9.95%,主营业务突出。

3、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4、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分公司、中国境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李伟斌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半导体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任何来自香港特区政府的任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5、2025年度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主要客户

客户名称交易金额(万元)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威健实业国际有限 公司20,617.60
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73.47
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联汇(香港)有限公司7,777.20
客户A4,823.83
客户H3,260.11
(2)主要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万元)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华虹半导体(无 锡)有限公司38,594.86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5,975.10    
深圳市盛元半导体有限公司1,903.6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中电国基南 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1,647.20    
华润润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633.58    
(四) 经本所 1、补 2、补的公司的主要 师核查: 核查期间,尚阳 核查期间,尚阳产 通的股权投资及 通及其子公司新分公司情 增2个境未发生变化 商标,具体。 情况
权利人注册商标国际分类注册号商标专用 期限取得 方式
尚阳通 第9类、42类024967162025.11.16- 2035.11.15申请 取得
尚阳通 第9类、42类024967152025.11.16- 2035.11.15申请 取得
3、补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新增授权专11项,具情况
专利 权人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号有效期取得 方式
尚阳通集成型功率器件及其制造方 法发明 专利ZL202411 179923.82024.08.27- 2044.08.26申请 取得
尚阳通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ZL202111 495126.72021.12.09- 2031.12.08申请 取得
尚阳通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ZL202111 495334.72021.12.09- 2031.12.08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平面高电子迁移率晶体管发明 专利ZL202011 536169.02020.12.23- 2040.12.22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一种沟槽栅功率器件及硅化 物栅极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ZL202111 485978.82021.12.07- 2041.12.06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氧化层的形成方法发明 专利ZL202011 370085.42020.11.30- 2040.11.29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固化治县以及芯片封装设备实用 新型ZL202423 290647.02024.12.30- 2034.12.29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引线框架及功率器件实用 新型ZL202423 293424.X2024.12.30- 2034.12.29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一种IGBT装片装置实用 新型ZL202423 279427.82024.12.30- 2034.12.29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IGBT器件发明 专利ZL202010 083995.82020.02.10- 2040.02.09申请 取得 
南通尚 阳通半导体器件的前端金属结构 及其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ZL202011 577547.X2020.12.28- 2040.12.17申请 取得 
截至 L20152 4、补补充法律 903782.X” 核查期间,见书出 “ZL201 阳通及日,《 521043232. 子公司新律意见书 ”的实用 集成电路》中披露 型专利有 布图设计7专 期已 项,
权利人布图设计 名称登记号申请日创作完成 日首次投入 商业使用 时间取得 方式
尚阳通SRW120R06 0D2BS.2555 7875X2025.09.262025.08.19/申请 取得
尚阳通SRW75R025 D2BS.2555 787172025.09.262025.08.19/申请 取得
尚阳通SRW75R270 PBS.2555 787252025.09.262021.09.01/申请 取得
尚阳通SRW120R03 0PBS.2555 787332025.09.262025.08.11/申请 取得
上海鼎 阳通SRE40N065 FSUG3-TBS.2655 036472026.01.132025.08.05/申请 取得
上海鼎 阳通SRE50N065 FSUG3-TBS.2655 036552026.01.132025.08.052025.12.01申请 取得
上海鼎 阳通SRE75N065 FSUG3-TBS.2655 0368X2026.01.132025.07.052025.09.01申请 取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附件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披露的序号1-10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期已届满。

5、根据《审计报告》,尚阳通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2025 12 31 37,634,289.53
设备,截至 年 月 日,前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元。

根据尚阳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前述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6、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7、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阳通受限货币资金余额65,849,653.63
为 元,受限原因为定期保函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利息、
冻结资金等。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部分货币资金受限外,其他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合同
(1)授信、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且目前正在履行的银行合同。

(2)业务合同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采购主体合同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万元
尚阳通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晶圆216.7650
②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销售主体合同方销售内容合同金额(万元
尚阳通客户D超级结 MOSFET100.68
尚阳通深圳三恩利电子有限公司超级结 MOSFET216.91
尚阳通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超级结 MOSFET643.61
之债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 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 、应付款 2025 12 31 告》,截至 年 月 日,尚阳通 ,734,484.25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质 5年12月31日,尚阳通其他应付款(合 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往来款及预提费 司的税务 及税率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及税率情况如下:   
计税依据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收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实缴流转税税额   
实缴流转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税收优惠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①尚阳通于202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44200914)。据此,尚阳通自2025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②上海鼎阳通于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31003584)。据此,上海鼎阳通自2023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③南通尚阳通于202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2017451)。据此,南通尚阳通2025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2025年7-12月收到的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主体项目名称金额 (万元)
南通尚 阳通装修补贴22.00
上海鼎 阳通上海首次示范推广应用 -集成电路专项补贴116.12
4、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未因违反税务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七)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八)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与谭凯归之间的纠纷外,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是指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占尚阳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下同)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境内外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25年度尚阳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交易内容
采购封测服务、设备及设备维护服务
采购封测服务、设备
采购封测服务
采购封测服务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5年,尚阳通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合计为8,692,407.67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
(1)应收项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阳通不存在关联方应收项目。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关联方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 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未发生变化。 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 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友阿股份就本次交易意见书 意见书 增履行
公告名称公告 编号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说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关于需更新申报文件财务资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审核的公告以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2026- 012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之“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中披露本次交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前述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参与本次交易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关于尚阳通前次申请上市的终止情况未发生变化。就本次交易信息披露豁免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各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照约定交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必备的执业资格;本次交易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友阿股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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