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60027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航天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除外。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 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匹配;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核发与考核结果、与奖 惩挂钩;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 -1- 正。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如公司亏损,在薪酬审议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国资 -2- 委相关规定、集团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 考核评价相关规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指导意见、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规定等提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董事的履 职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董 事会负责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 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资总额、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八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每年综合考虑 经营及生产任务、经济效益等因素,并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 合理预测年度工资总额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形成公司 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领取薪 酬;无全职职务、未兼任管理职务的,原则上不领取董事薪 酬、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依据股东会批准 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3-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等。 第十一条基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与职 工平均工资、净资产系数等因素挂钩,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绩效年薪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 合经营规模确定。 (一)绩效年薪单位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公司当年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等综合核定。 (二)正职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为绩效年薪单位标准。正 职年度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在核定标准 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副职的绩效年薪=单位绩效年薪标准×副职绩效年 薪倍数。副职绩效年薪倍数依据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规定核定。 (四)绩效年薪80%当期兑现,20%延期兑现。延期绩效 年薪一个任期(一般三年)兑现一次,并根据公司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结果、个人任期综合 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各项考核评价均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 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与 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具体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 -4- 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及福利、津贴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占比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 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 等费用。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戒,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管除基薪 之外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 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追回薪酬的措施: -5-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二十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 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其它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 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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