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30021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6-017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0:30在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号凯悦嘉轩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周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周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9,034,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437%。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215,7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6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2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6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8,900股。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320,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11%;反对6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512%;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0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16%;反对6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39%;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 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331,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35%;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74%;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18%;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9%;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3%。 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8,335,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444%;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74%;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37%;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4%。 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259,0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73%;反对6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41%;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8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93%;反对64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87%;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1%。 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276,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311%;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74%;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94%;反对6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9%;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 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8,257,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69%;反对6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517%;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1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19%;反对6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55%;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 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8,270,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99%;反对6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414%;弃权1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72%;反对6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30%;弃权1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8%。 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219,6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185%;反对7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569%;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4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0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916%;反对7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91%;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3%。 该议案通过。 (九)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48,228,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05%;反对69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558%;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3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073%;反对69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53%;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74%。 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闵超然、仇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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