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001330):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 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电话Tel:+861065637181 传真Fax:+861065693838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电邮Email: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eb:www.tongshang.com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 “ ”)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和2026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5 20 ( )14:15 2 年 月 日星期三 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号博 纳大厦16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1人,代表股份320,651,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8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18,29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8人,代表股份2,35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0人,代表股份38,42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6,067,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8人,代表股份2,354,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1,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对19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2,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20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6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9%;反对204,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68,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397,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93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反对39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0%;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8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405,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97,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反对388,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持有公司282,228,883股股份的公司董事于冬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7,974,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3%;反对383,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8%;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0,394,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195,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于冬先生、齐志先生、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 选举于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89,71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60,83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4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于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齐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5,99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7,10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8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齐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4,77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5,89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5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江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进先生、冯仑先生、葛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 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88,2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59,41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0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王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 选举冯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2,5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3,7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冯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 选举葛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6,4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47,56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葛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杨敏 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薄思远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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