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00234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9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帆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 224,472,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5,918,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5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5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176 18,554,200 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8%。 会议由公司王帆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8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6%;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9%。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7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反对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弃权2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6%;反对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4%;弃权2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9%。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2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4%;反对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7% 234,7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9%。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8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3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6%;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1.2649%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8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6%;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9%。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18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6%;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9%。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97,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8,178,70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62%;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97,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62%;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24,095,828 99.8321%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3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81% 54,20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1%;弃权3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8%。 (十)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6%;反54,000 0.2910% 321,800 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6%;反对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北京黎曼云图科创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興昌塑膠五金廠有限公司、杨广城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8,178,30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0%;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0%;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0%;反对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7%;反对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0.1936% 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9%;反对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7%;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84%;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弃权3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文平、冯煌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6 5 21 http://www.cninfo.com.cn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年 月 日巨潮资讯网( ) 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