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时45分在公司20楼会 议室(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大厦)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492,970,3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46,314,8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46,655,5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即《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陈 勇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林群超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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