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002698):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0:16:36 中财网
原标题:博实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9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 邮编:100007th
12 Floor,RafflesCityBeijingOfficeTower,No.1DongzhimenSouth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7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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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9号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2026 4 28
集。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9号公司205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喜军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69人,代表股份545,91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866%。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58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591%;反对11,475,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021%;弃权1,84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88%。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5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499%;反对11,428,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934%;弃权1,94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6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3,59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7436%;反对10,99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138%;弃权1,32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9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4169%;反对10,99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6604%;弃权1,324,117股,占出0.9226%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33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0555%;反对13,45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932%;弃权1,41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83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2458%;反对13,45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0175%;弃权1,41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36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78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625%;反对16,993,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129%;弃权13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38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8.0653%;反对16,993,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8413%;弃权13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0,44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671%;反对13,393,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533%;弃权2,07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4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2240%;反对13,393,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322%;弃权2,07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437%。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对自有暂时性闲置生产储备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30,31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428%;反对13,835,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345%;弃权1,76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15,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9.1316%;反对13,835,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409%;弃权1,76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275%。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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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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