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30083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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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东海岸新城汕港路1号星辉大厦20楼北区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星辉环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星辉环材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1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环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23,021,239股,占星辉环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93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712,35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股数为9,531,221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星辉环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53人,代表股份数257,300股,占星辉环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星辉环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54%;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54%;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5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5、《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关联股东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陈雁升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54%;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8、《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9、《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程 秉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郭 佳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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