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600336):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0:01:22 中财网
原标题:澳柯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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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0253
康达股会字【 】第 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2026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公告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以及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英峰先生主持(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推举王英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职责的议案》)。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1项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表决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17日17点。有关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征集表决权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事项详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8,057,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53%。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2,932,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00%。

其中,根据投服中心提供的授权文件及《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共 6名股东授权投服中心代为行使投票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12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64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3%。

4.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张斌先生因身体原因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6,301,7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56%;1,746,1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017%;9,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6,312,7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87%;1,691,7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861%;5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6,082,3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326%;1,814,7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14%;16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7,665,159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78%;1,814,734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0%;160,2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6,178,6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03%;1,817,9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23%;60,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7,761,459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08%;1,817,934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1%;60,7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3,764,38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666%;4,231,73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158%;61,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5,347,158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02%;4,231,735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54%;61,2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002,8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71%;1,039,0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85%;1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148,6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389%;855,6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8%;53,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157,6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15%;846,6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32%;53,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7,157,6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15%;846,8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33%;52,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朱江
表决结果为:341,282,79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53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32,865,574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99%。

10.02王英峰
表决结果为:336,308,27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24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7,891,049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07%。

10.03徐玉翠
表决结果为:336,144,352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577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7,727,127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472%。

10.04李建成
表决结果为:337,046,26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36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8,629,040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224%。

10.05高燕
表决结果为:336,274,78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61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7,857,564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6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鲍在山
表决结果为:337,681,373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18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9,264,148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46%。

11.02赵红霞
表决结果为:337,191,76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78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8,774,535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95%。

11.03董华
表决结果为:337,635,060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0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29,217,835票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78%。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会议议案5、议案7为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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