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600011):华能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20:01: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能国际:华能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更加高效
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
事会全体在职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挂钩、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等一系
列规范化管理活动。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服务公司战略。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健全适应
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推动战略转型、科技创新和提质增效的薪
酬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坚持激励约束相统一。建立与业绩考核目标值挂
钩、与承担责任和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坚持短期激励
与长期激励相统筹、公司绩效与个人绩效相协调,强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体现奋斗价值,建立递延支付、追索扣回
机制,引导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规范薪酬决策程序和管理机
制,理顺内部分配关系,科学划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
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水平,实现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十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实行分
类管理,结合行业水平、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薪酬: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薪
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
理职务,按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
基本年薪、津补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责任等因素
确定;
(二)津补贴主要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等规定项目;
(三)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计算基数,根据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按规定比例实行三年递延支付;
(四)任期激励收入待每一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兑现。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50%。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
总额管理。公司构建市场评价业绩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与
经济效益和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激发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
因离任,薪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为公司战
略服务,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
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严格
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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