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92036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063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爱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25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50,255,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钱伟、徐帆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5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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