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森(920080):奥美森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间为:2026年5月18日15:00—2026年5月19日15:00。 2026 5 19 10:00 88 年 月 日上午 ,本次股东会如期在中山市南区圣都南路 号 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龙晓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总数49,721,299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9.905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总数49,671,299.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9.844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1 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人,所持股份总数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2%。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2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2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2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2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5. 《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3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6.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9,721,299 1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反 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7.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2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8.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9,721,299 1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反 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9.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3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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