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600969):郴电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56:47 中财网
原标题:郴电国际:郴电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构建科学
规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经
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郴州
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资管理基本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整体效
益紧密衔接,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

2.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岗位价值、经营
风险、贡献程度相匹配。

3.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刚性挂钩,
强化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

4.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薪酬管理依法合规、程序规范、信息
公开,接受股东与内外部监督。

5.市场对标兼顾原则:结合行业水平、企业规模与市属国企
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制度与方案;
2.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评价标准与实施
办法;
3.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出具考核
意见;
4.审核薪酬发放事项,监督薪酬制度执行;
5.向董事会报告薪酬与考核工作情况。

第五条 薪酬方案决策与披露
1.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披露;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执行与配合部门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薪酬核算、发放、税务代扣、档案管理及数
据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实施年薪系数管理。

1.基本薪酬: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按月固
定发放,为薪酬保障部分。

2.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占比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考核结
果核定。

3.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届
满考核通过后统一核算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具体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不参与绩效薪酬与任期激励分配。

第九条 薪酬标准确定
薪酬标准结合市属国企监管要求、公司经营规模、行业水平、
岗位价值及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按程序履行审批与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基本薪酬发放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按12
个月计发;
2.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发放。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月度
按总绩效薪酬12个月平均值的85%预发,年度终了,根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及年度考核结果统一核算后,核发绩效薪酬剩余应发
部分。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发放。在任期届满、经考核与审计
确认后按规定核算发放,任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的,按规定扣减或
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
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
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履职期限、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未履职期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薪酬领取规范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批准标准领取薪酬,不得超
标准、超范围领取;
2.不得在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参股企业违规领取薪酬、奖金、
津贴、补贴等任何形式的额外报酬;
3.在公司外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按规定
报批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薪酬管理工作接受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计机构及国资监管部门监督,相关材料按规定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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