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子科技(30080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56:06 中财网
原标题:矩子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 矩子科技(3008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雯联系电话:021-20262232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静雯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结合案例向相关人员重点培训关于募集资金使 用最新法规及股东减持最新监管法规的相关内 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 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 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 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 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 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 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等文件,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 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 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取得上市公 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机器视觉检测设备产能扩张建设项目”和“营销 网络及技术支持中心建设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 况,主要是由于公司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存在不规范行为,工程质量需进一步评估以满足项 目后续实施的要求,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不适用
 公司于2023年9月对施工单位中电科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中电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该案一审判决,诉讼 请求未获支持,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法院提 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11 日立案受理。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材料、企业信用报告, 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 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工商登记信息, 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 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 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文件,取得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的明细和相关 业务协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 或者其聘请 的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保 荐工作的情 况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202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等事项的访谈,并提供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 括经营环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
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情 况)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对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 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 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 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 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 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 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 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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