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30042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55:51 中财网
原标题:红相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11号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15点00分;召开地点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3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6号楼10楼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及经营场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等事宜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股数共计34,393,71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763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1名,代表股份共计8,551,41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81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925,930股,反对862,900股,弃权15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7%,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1,930,430股,反对873,500股,弃权141,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1,837,730 961,400 146,000
同意 股,反对 股,弃权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14%,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同意41,859,030股,反对947,000股,弃权139,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1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41,838,730股,反对963,100股,弃权14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41,800,030股,反对973,900股,弃权171,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36%,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804,630股,反对965,800股,弃权174,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43%,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同意7,404,315股,反对988,200股,弃权179,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78%,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及经营场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901,530股,反对871,600股,弃权172,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99%,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等事宜的议案》同意41,925,730股,反对853,100股,弃权166,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3%,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8项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TCYJS2026H0611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余晨霄
签署:
承办律师:陈弘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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