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300547):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郭勇律师、张皓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00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科技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文琦超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张富厚董事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本所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3,493,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47%。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11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47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23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5,972,155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2611%;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3,351,143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0490%;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7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621,01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21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在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针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逐人进行了表决,且均采用累积投票机制进行表决。 又经查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的全部独立董事均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2%;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6,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65,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4%;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4%;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四)《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六)《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6,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65,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4%;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2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2%;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21,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6%;反对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九)《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21,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570,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18%;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7%;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需针对全体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人表决,且采用累积投票机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上表决事项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累积投票议案中的全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数额均满足法定要求。 参与表决的股东与上述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五、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形成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签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 冬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郭 勇 律师 经办律师:张皓森 律师 (签名): (签名):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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