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51:30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创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
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用,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
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

劳动人事关系未在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活动,包括薪酬构
成、薪酬管理和薪酬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
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公司改革发
展,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
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
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
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
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
价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薪酬方案、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
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六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
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
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福利待遇等。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
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
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含递延支付)按照有关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
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本制
度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
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
定。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止付追索程序。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止付追
索事宜。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
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
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盈利状况对
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或
参照以下依据: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合理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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