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45:44 中财网
原标题: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6-029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9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年6月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年6月4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年6月5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
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4.521元/张卖
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5月1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
×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6个计息年度,即2025年6月
29日至2026年6月28日的票面利率),t=330天(2025年6月29
日至2026年5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6年5月25日为回售
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4.521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3.617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4.521元/张;对于持有
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4.521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

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
2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6月3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6
年6月4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6年6月5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
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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