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30083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一横路18号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伟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3,308,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0,992,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31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授权代表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230,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8%;网络投票中小股东人数为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31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5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61%;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61%;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关联股东蒋伟楷、蒋伟权、蒋伟洪、林苏、泗阳互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7%;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1,27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0%;反对2,02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6%;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96%;反对2,02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168%;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0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胡一舟律师、尹舜锋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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