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300814):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大厦6楼GH单元公司办公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0人,代表股份134,13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1,67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0人,代表股份12,454,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12,560,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0人,代表股份12,454,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63%。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2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2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离任独立董事刘树艳女士、梁飞先生,以及现任独立董事于培友先生、王昆先生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1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49,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8%;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2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46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49,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8%;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47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2%;反对65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6,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11%;反对65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9.994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5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4,11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549,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8%;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1%;反对67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8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1%;反对67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5%;反对65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5%;反对65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5%;反对65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5%;反对65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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