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科雅(301197):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40:37 中财网
原标题:工大科雅: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致: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说明和陈述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2026-025)(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内容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含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以及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9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76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6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0,54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5,539,314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8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50%。其中,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网络投票表决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901,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7%。其中,中小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901,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7%。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亦未出现取消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表决和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6%;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6%;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4,75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2,340,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3%;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2,34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2,34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9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1%;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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