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35:57 中财网
原标题: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5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结合《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汇报及考察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至少安排 1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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