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6年5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或变动情况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联同财务部门、法律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的管理与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 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 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纵容、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申请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冻结,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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