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30122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0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3,26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39%。 1、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513,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57%。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6,752,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2%。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总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6,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0%;反对26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3%;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87%;反对26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4,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6%;反对26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1%;反对26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2%;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2%;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71,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7%;反对26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36%;反对26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133,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3%;反对10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9,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4%;反对10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98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7%;反对2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8,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58%;反对25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1%;反对29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21%;反对29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6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关联股东周军学、汤建刚、盛军、夏学琪、陈清、方龙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6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46%;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1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 关联股东周军学、汤建刚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3,12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2%;反对13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7%;反对13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祥龙律师、赵崴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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