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30165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658 证券简称:首航新能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科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9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13,486,55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13,275,05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6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8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有效股份总数的0.05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8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11,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8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11,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7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53%;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74,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81%;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75,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91%;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4%。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7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86%;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0%;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57,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357%;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0%;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83%。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62,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79%;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0%。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62,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525%;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7%。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62,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052%;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8%;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6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671%;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8%;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茜、龙建胜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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