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35:43 中财网
原标题: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6-037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留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3人,代表股份共计98,272,59715.98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共计92,753,4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8人,代表股份共计5,519,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6%。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2人,代表股份10,533,0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6%;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00%;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3%;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1,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71%;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3%;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

3、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99,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5%;反对6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4%;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6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35%;反对6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45%;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4、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66%;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4%;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00%;反对5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3%;弃权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李平、薛百华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146%;反对6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79%;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146%;反对6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79%;弃权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10,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3%;反对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3%;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41%;反对6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40%;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9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0%;反对7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4%;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79%;反对7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3%;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李平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90%;反对7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0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90%;反对7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0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2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1%;反对6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37%;反对6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2%;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陆晖律师和黄丽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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