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92007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35:29 中财网
原标题:国亮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亮新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0号)及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9 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1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44,85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416.26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1,914.0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02.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0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协定存款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公司资金需求随时取用。

本次拟进行的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额度,不占用公司于2026年 2月 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未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审计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

六、保荐机构的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未改变存款本身性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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