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30104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31:39 中财网
原标题:绿岛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朱道(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8,89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89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8,26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77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2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2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26%。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一)《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 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浩、赵汝航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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