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30019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31:34 中财网
原标题:翰宇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6年4月27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周三)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3人,代表股份193,488,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3,39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股份10,09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1人,代表股份31,813,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17,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9人,代表股份10,09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2,81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反对6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2%;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39,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14%;反对6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3%;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92,754,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1%;反对6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5%;弃权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同意31,08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56%;反对6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6%;弃权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

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215,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54%;反对7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7%;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9%。

同意9,215,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54%;反对7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7%;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9%。

本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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