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30009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95号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00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聂景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8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8%,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92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7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97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3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6%;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弃权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60%;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0,3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0%;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3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8%;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弃权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93%;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6%;反对5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7%;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71%;反对50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0%;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0,335,000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5%;反对48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8%;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8,411,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4%;反对4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7%;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6%;反对5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5%;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40%;反对5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8%;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9%;反对5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9%;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40%;反对5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4%;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拟定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31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58%;反对58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3%;弃权7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1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58%;反对58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3%;弃权7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德科技51%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7%;弃权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89%;反对4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3%;弃权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德科技51%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0,3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01%;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2%;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27%;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4%;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表决结果:通过。 51% (十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德科技 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01%;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2%;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27%;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4%;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______________ 郑晓欣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