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3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66,132,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8,549,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7,582,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3人,代表股份7,796,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4,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7,582,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29,0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689,981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08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9,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7%;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8,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4%;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8,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4%;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7,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0%;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3%;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0%;反对56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52%;反对56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6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3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8%;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3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8%;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7,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户库存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7%;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7,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8%;反对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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