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30012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6-03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9人,代表股份369,145,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151%;其中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1,80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87%。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339,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06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0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87%。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5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19%;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5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19%;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2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2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7%;反对2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85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反对22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7%;反对22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1%;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75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31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18%;反对31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7%;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80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反对26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54%;反对26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1%;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61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5%;反对4,45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74%;反对4,45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46%;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9,221,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8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25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65%;反对25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0%;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49,221,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4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3%;反对29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33%;反对29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2%;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周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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