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3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京威路99号1楼大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傅青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201,69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423,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2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2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2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文彦律师、马雅清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41%;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87%;反对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41%;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7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87%;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6,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75%;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72,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44%;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文彦、马雅清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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