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思诺(30085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52号 致: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3号院2号楼4层408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3号院2号楼4层408 室召开,由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51,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237%,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38,7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7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248,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6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300 0.0018%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99.9482% 300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300 0.0018%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99.9482% 300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246,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8,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胜凯、张民、李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58,1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45,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朱小辉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刘春景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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