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8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1716室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4,107,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4,009,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32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07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08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91%;反对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74,07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坚鑫、何安琪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