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300815):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6-032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 ,下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196,931,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3,736,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3,19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1人,代表股份10,688,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492,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3,19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0.8016% 数的 。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6,511,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37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6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2%;反对37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6,50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38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64,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80%;反对38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7%;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90,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0%;397,840 0.2020% 43,3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46,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26%;反对39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3%;弃权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6,51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0%;反对36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4,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16%;反对36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3%;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46,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反对441,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0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0%;反对441,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27%;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60,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绩效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三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股份为186,243,641股,具体回避情况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87%;反对36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2%;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0.4201% 总数的 。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25,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1%;反对46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82,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66%;反对46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0%;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6,494,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39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50,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98%;反对39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9%;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臻宇、韩雅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2025 司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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