崧盛股份(30100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44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 ”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3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2026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63,266,622股,占公司46.8862% 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7名,代表公司股份135,625 0.1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13,050 0.020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2,253,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13,050 0.020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2,253,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253,689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2%;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5,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9%;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2991%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2991%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6,8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9.1270% 13,05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5,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9%;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6,8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9.1270% 13,05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 13,050 0.020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2,253,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0.5739% 6,800 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3,38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0.2991%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63,382,197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采购框架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3,382,397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5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1%。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李忠 易佳妮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