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300739):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97,842,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3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9,476,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0人,代表股份9,556,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9人,代表股份9,476,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6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5,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59%;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8%;反对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4%;反对1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6%;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61,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49%;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6,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20%;反对1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1%;弃权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62%;反对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6%;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62%;反对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6%;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佩珂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88,286,0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6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36,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3%;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7%;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故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26,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4%;反对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0,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1%;反对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故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0,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9%;反对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4,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19%;反对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2%;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7%;反对1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4,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8%;反对1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25,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1%;反对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39,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0%;反对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故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彬律师、于梦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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