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股份271,973,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7,750,700股,占34.6931% 320 4,223,032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4,405,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4,223,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 8、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1%;反对67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弃权156,1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1,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9%;反对67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5%;弃权156,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271,147,072 99.6961%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67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弃权156,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4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反对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弃权1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69%;反对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95%;弃权1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6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反对6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3%;弃权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7,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657%;反对66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07%;弃权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6%。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3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67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3%;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99%;反对67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04%;弃权1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2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1%;反对6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42%;反对6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16%;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13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3%;反对67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3%;弃权161,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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