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17:00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
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8号星通大厦41楼格林美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0,345,882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4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4人,均为2026年5月13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5,945,204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6%。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3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4,400,678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706,964,110股同意、12,180,272股反对、1,201,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3%、1.6909%、0.1668%。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707,325,010股同意、12,172,072股反对、848,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4%、1.6898%、0.117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707,286,010股同意、12,193,772股反对、866,1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70%、1.6928%、0.1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规
划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708,037,410股同意、11,795,972股反对、512,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3%、1.6375%、0.07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91,547,947股同意、28,042,835股反对、755,1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22%、3.8930%、0.104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19,782,512股同意、99,775,670股反对、787,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96%、13.8511%、0.109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29,358,351股同意、25,572,339股反对、939,288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86%、9.9943%、0.3671%。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28,272,718股同意、25,304,972股反对、940,288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882%、9.9423%、0.3694%。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228,596,606股同意、25,377,572股反对、543,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55%、9.9708%、0.2137%。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立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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