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002176):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46949-1-O-2号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9层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纽约?硅谷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46949-1-O-2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特电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9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2,808,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4.8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 2026 《关于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2025 审议通过《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75,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983%;反对股数2,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89%;弃权股数3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400,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608%;反对股数2,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783%;弃权股数3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609%。 回避情况:无。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180,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607%;反对股数2,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012%;弃权股数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0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7342%;反对股数2,2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4335%;弃权股数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323%。 回避情况:无。 3.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332,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03%;反对股数2,2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848%;弃权股数3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32,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03%;反对股数2,2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848%;弃权股数3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149%。 回避情况:股东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5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104%;反对股数2,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46%;弃权股数4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17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4309%;反对股数2,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742%;弃权股数4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949%。 回避情况:无。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7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993%;反对股数2,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408%;弃权股数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402,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9670%;反对股数2,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691%;弃权股数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639%。 回避情况:无。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84,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225%;反对股数2,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133%;弃权股数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208,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5041%;反对股数2,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5065%;弃权股数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9894%。 回避情况:无。 7.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08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225%;反对股数2,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27%;弃权股数3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20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5036%;反对股数2,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231%;弃权股数3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733%。 回避情况:无。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0,209,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720%;反对股数2,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504%;弃权股数4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9,33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022%;反对股数2,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268%;弃权股数4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710%。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徐文哲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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