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000428):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湖南华天大酒店会议厅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4,61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13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562,572,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2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73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04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0.20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2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反对4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6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9.9101% 432,000 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65%;弃权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7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9.9101% 434,200 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69%;弃权7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3,2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4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兴湘集团申请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7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间接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33,177,5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33,177,5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719%;反对4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4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0.0765% 75,800 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64,11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69%;弃权7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周泰山 经办律师: 李 赞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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