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30000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16:15 中财网
原标题:探路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46号
致: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28号南楼一层阿尔卑斯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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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技园28号南楼一层阿尔卑斯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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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8,800,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911%,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7,781,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12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18,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8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295,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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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8,640,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弃权36,6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35,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5%;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弃权36,6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28,6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53,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4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0%;反对1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634,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147,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3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4%;反对147,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表决结果:通过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表决情况:同意228,6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14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32,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1%;反对1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5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5%;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7,708,2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4%;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092,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8%;弃权1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6,078,2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141,1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弃权3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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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11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7%;反对141,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弃权3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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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国琴
______________
林志伟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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