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30089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118 7 310000 浙江省上城区三新路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楼邮编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40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原安全”)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6H051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可雷已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3、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4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6年5月6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26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经公司股东会授权,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可雷已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4.00万股调整为300.00万股。 除上述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5月20日为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之日起60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20日为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0840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承办律师:王 曼 签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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