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10:47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36层 36/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1FortuneAvenue LiangjiangNewArea,Chongqing,People’sRepublicofChina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1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6)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7)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重庆
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2026年5月20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50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3%。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结合本次股东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78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9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4,66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11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8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35%;反对11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1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6%。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04,671,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反对107,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2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4,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02%;反对10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9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299%。

3.《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04,673,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7%;反对105,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10%;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860%;反对10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95%;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5%。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同意104,66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85%;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70%;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5%。

5.《关于2026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104,66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85%;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70%;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5%。

6.《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意104,66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11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0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99%;反对1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0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299%。

7.《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同意104,66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8%;反对1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0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99%;反对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056%;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5%。

8.《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同意104,66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114,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8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35%;反对11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31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6%。

9.《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4,66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85%;反对11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70%;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74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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