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600212):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10:42 中财网
原标题:绿能慧充: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号中农投大厦 80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号中农投大厦 80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尹雷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29,480,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89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0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29,374,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7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5,699,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182,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85%;反对 1,31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弃权9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7,185,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9%;反对 1,319,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弃权9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185,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8%;反对 1,31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弃权9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333%;反对 1,319,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73%;弃权 9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9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17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1%;反对 1,329,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2%;弃权9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9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438%;反对 1,329,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222%;弃权 9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预计西安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184,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4%;反对 1,319,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0%;弃权9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3,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158%;反对 1,31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38%;弃权 9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0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34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96%;反对 3,160,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0%;弃权9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6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66%;反对 3,160,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407%;弃权 9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2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情况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971,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25%;反对 1,43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8%;弃权97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03%;反对 1,430,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05%;弃权 97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9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968,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09%;反对 1,42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2%;弃权9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