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60380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9:06:09 中财网
原标题:福斯特: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6-035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股每股现金红利 元
A 0.15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5/262026/5/272026/5/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1.50元(含税)现金红利。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福22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6年5月2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福22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福斯特:关于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时“福22转债”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6年5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608,745,01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2,738,800股,即以2,606,006,2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1.50元(含税)现金红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0,900,932.85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606,006,219×0.15元)÷2,608,745,019≈0.15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5)÷(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5/262026/5/272026/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先生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自行发放对象
2.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福22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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