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经 理助理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盈利水平和具体岗位及个人贡献综 合考评,本着有利于员工稳定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报 酬标准。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 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 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 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 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 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津贴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独 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 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 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 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 贴。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 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应按其担任的薪酬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 领取薪酬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 以上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调整管理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从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及政府部门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 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 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通胀水平。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等 其他福利的,应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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